-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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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2026年第85号令)《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及学会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的,须经学会办公会研究同意。所设学组、专业组不得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学会党组织统一指导分会党建工作。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单独成立功能性党组织,并向学会党组织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常态化开展党的工作。分会设立、变更、撤销及负责人任免等关键环节,须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探索。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三)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的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业务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等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一)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三)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在学会授权下积极稳妥发展会员。
(五)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分支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称为“***分会工作规则”,须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
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学会秘书处意见。经本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未经核准的“工作规则”,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名称,名称为“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某某分会”或“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等,不得使用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会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分会全称。
第十条 分会设置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高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委员会职数从严控制,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一位副主任委员兼分会办公室主任。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人选经会员单位推荐,学会秘书处审核。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协商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征求学会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学会正式发文聘任,任期一般为5年。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办事人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学会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和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学会将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属于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必须统一使用学会印章。分支机构使用学会印章需严格遵守学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审批程序和台账登记要求。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学会统一财务核算,严禁存入个人账户或体外循环。分支机构确需开户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使用规范全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统一执行学会会费标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也不得向同一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学会的书面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四章 设立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本领域或专业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与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领域或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须由属于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单位该分会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单位成员附议,共同作为发起人,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申请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职称职务、工作单位、主要学历和经历、身份证明和个人工作、研究成果、在本专业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由申请人负责筹建分支机构,明确挂靠单位,协商人员组成,起草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制定活动计划,筹备召开成立会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分支机构设立资格。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等,必须经学会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开展重要活动须提前10天向学会秘书处申报审核。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学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2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学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必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建立网站,须将网站建设可行性报告、网站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网站运行的条件保障、公安管理部门核定的网络安全定级备案等材料,及时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建立分支机构网站,并挂靠分支机构办公室所在高校或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每年9月上报下年度外事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批准的外事活动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须由学会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发展港澳台地区会员,须经学会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对外合作活动,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首次签署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一)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超出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五)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发证、售卖荣誉证书或变相收费。
(六)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七)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八)在一个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九)其他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变更、调整、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四)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办公室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办公室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办公室变更挂靠单位申请表》;
(三)新的办公室挂靠单位为分支机构办公室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因事业发展和布局需要,学会对分支机构可采取注销、整合、重组等方式进行调整,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可由学会秘书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填报《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学会秘书处交回印章、清算财务、办理注销公文及公告事宜。第三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学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无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末开展任何活动;
(四)拒不服从学会统一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十六条 撤销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即秘书处动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财务、收回证书和印章、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