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高教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提高分支机构运行水平,保障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教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教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高教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接受高教学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与监督,不得违反高教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高教学会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心分支机构工作,为人公道正派;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专业能力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在所任分支机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分支机构管理职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从高教学会理事中产生,一般为高教学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高教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具体职数由高教学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核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通缉的;
(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因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师德师风被处理,尚在处理期限内的;或因违规违纪被其他社会组织免职处理、还在处理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产生程序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分支机构提出建议人选,高教学会负责人提名推荐,经秘书处审核及高教学会党组织考察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议人选。分支机构酝酿并提出负责人建议人选。建议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属于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提名推荐。由高教学会负责人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聘人选。
(三)审核考察。高教学会秘书处对拟聘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核,高教学会党组织负责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表现、专业能力、履职条件、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意见征求。拟聘人选名单征求省教育厅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五)会议表决。提交高教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六)聘任公布。学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常务理事会表决结果决定聘任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高教学会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产生。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空缺或者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纪守法;
(二)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
(三)向高教学会和省教育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执行高教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在高教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七)高教学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高教学会建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制度。每年底,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当向高教学会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举办重要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应提前两周向高教学会报告。
第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主任委员指定或者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第十七条 高教学会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评价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
1.德: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2.能: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3.勤:工作态度、履职尽责情况;
4.绩: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成效;
5.廉:廉洁自律、经费使用规范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二)组织实施。考核由高教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征求高教学会党组织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结果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续任、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1年考核不合格的,由高教学会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工作变动等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的;
(三)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或调整的情形。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报高教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对应当免职的负责人,由高教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征求高教学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移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变更、免职等事项,应当自高教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高教学会秘书处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高教学会秘书处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再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得以原职务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分支机构名称、高教学会标识等。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高教学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教学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免职,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未按规定程序产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任职的;
(二)使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不规范称谓的;
(三)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高教学会章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超出高教学会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任职期间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师德师风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拒不接受高教学会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高教学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教学会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高教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高教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具体文件: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